上院小区一居民坑跌受伤施工方赔近2万元
讯 居住在六安市解放北路上院小区的臧某,晚上回家刚进小区大门时,不慎掉入路边的水坑中。因受伤无法动弹,臧某当即拨打110求救,六安市公安局鼓楼派出所接警后,派民警赶到现场将其救出,并联系120急救车,送至六安市中医院救治。事后经了解,出事地点系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六安市解放北路白改黑工程中挖掘的水坑,用于工地蓄水。事发当时水坑边既没有设置警示牌、警戒线,也没有专门点亮照明灯,导致臧某不慎跌入坑中。
臧某伤情经医院诊断为闭合性胸部损伤,左侧3、4肋骨骨折,住院治疗23天,共花去医药费10662.15元。臧某认为由于施工方疏于管理,导致自己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向裕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2508.2元。
开庭审理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辩称:施工路段通往其他路口均设置有警示牌,水坑里放有树枝,水坑边放有发动机,原告掉入水坑责任自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承建六安市解放北路白改黑工程,因工程需要挖掘水坑蓄水,应对所挖水坑尽到管理责任。被告虽然在施工路段的各个通行路口设置警示牌,但在水坑边没有专门设置警示标志,仅在水坑一边放置发电机,且发电机不具警示作用。被告应在水坑四周拉起警戒线,在夜间点亮照明灯,以提示过往行人注意安全绕道而行,故被告对水坑的管理存在瑕疵,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公共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掉进水坑受伤与被告所挖水坑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对原告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上下班途经施工工地,应当意识到施工路面存在一定危险,在穿行工地时应加强对周围环境的观察,避免损害的发生。故原告不慎掉入水坑受伤,其本人亦负有一定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于法有据,其要求的合理部分,本院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及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依法承担原告臧某的各项损失23236.85元的80﹪即18589.48元。( 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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