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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晒商家司空见惯的十条不平等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20-02-23 02:26:12 阅读: 来源:护腰厂家

工商部门“晒”商家司空见惯的十条不平等霸王条款

商场里购物发票上盖有 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的印章,您是不是已经习惯了呢?可是,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张敬民表示,商场的这种做法无效,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昨天,南京市工商部门公布了本市最常见的十条霸王合同,有关人士逐条进行了点评。

案例一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某商场在购物活动中标示: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商场)所有。

点评:《合同法》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明显权利、义务不对等的规定,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扩大了自己的权利,有失公平、公正,属于违法条款。商家只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对合同没有最终解释的权利。

案例二 商家对赠品奖品不 三包 ?

某超市在商品促销活动中宣传和标示:买一赠一。对于 买一 的商品承诺 三包 责任,但对赠品、奖品却不予 三包 。

点评:商场举行各种有奖销售或买一赠一活动是为了扩大销售。消费者获得赠品和奖品是以购买商品为前提的,商场已经将赠品、奖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所以,商场的这种 赠与 其实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的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作为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免除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 三包 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案例三 促销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某商场在商品促销活动中明确: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点评:打折销售也是经营者常用的促销手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和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商家可以对商品自由定价,但价格高低与商家是否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无关。如果商家在出售特价、降价、减价、打折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那么就应该依法承担 三包 责任。

案例四 儿童游乐园出事商场无责?

在商场内开设儿童乐园,但将其规定明示: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商场拒不负责 。

点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些商场为给带顾客提供购物方便,设置了儿童游乐园。如果因商场过失,如提供的设施有安全缺陷,导致儿童在游乐园内发生事故,商场应承担其过错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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