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该如何落实
工作15年后被“待岗”,直至退休年龄。法院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但用人单位拒不为其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
本报记者 赵媛媛 近日,邯郸的孙某找到记者诉说了自己的烦心事。孙某说,1988年10月份,他由某公司招录成为其下属工厂的工人,该公司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职工医疗证。随后的15年中,他一直在工厂工作。2003年11月,工厂通知他,要去外地施工,不需要太多的工人,加上路途较远,让他在家待岗休息。而待岗期间,他一直没有收到单位让他上班的通知,后来单位连基本生活费也不支付了。2009年,到了退休年龄后,他到公司要求办理退休手续,公司先是拖延不给办理,后来又告诉他,他的劳动档案找不到了。 孙某告诉记者,由于公司迟迟不给办理退休手续,2011年的时候,他拿着以前上班时留下的各种证明到法院起诉了公司,要求确认他们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他自1988年10月至2003年11月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来,他还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为孙某缴纳自1988年10月至2003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用,并为孙某办理退休手续。虽然劳动部门出了裁决,可公司还是没有为孙某缴纳医疗和养老保险费。 “办理了退休手续,就可以领到退休金,我和老伴的生活就有保障了,可是现在我与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该如何落实呢?怎样才能让公司给我缴纳医疗和养老保险费呢?”孙某道出了自己的困惑。 为此,记者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芳。 杨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根据孙某陈述情况,他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其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3条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鉴于孙某的情况,建议孙某先到当地社保部门咨询,确认在补缴程序及条件上是否存在障碍以及所需的材料是否可以完备提供。如果不存在障碍,可向社保部门投诉,并要求社保部门依法责令其所在单位限期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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