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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存十大法律漏洞律师联名上书求重制-【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4 17:53:29 阅读: 来源:护腰厂家

李霁月

《不动产权证书》已实施逾半个月,但是关于内页中“使用期限”选项的争论仍在持续。

2015年3月19日,北京17位律师联名上书国土部,希望重新制作《不动产权证书》,他们认为:《不动产权证书》上有关使用期限的内页应该重制,起码应该明确限定土地等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只需增添或备注选项即可,也不妨碍实现‘房地合一’。律师们提出了10点不符合逻辑的地方:

其一,国土部的澄清只能解释疑问,缺乏基本的法理逻辑。这一选项对“使用期限”的限定性没有做出明确规范,未来一旦出现问题,国土部的解释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二,“有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与“永久性房屋所有权”构成的潜在矛盾,在“房地分离”的土地制度下,住宅土地最长70年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业主的房屋所有权只能成为悬而未决的存在。

其三,在新制作的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关键内页设计的表格中,通过‘使用期限’一栏来体现不动产权利。这样一本严肃的法定权利证书,本应当是明晰、没有歧义的,然而新制作的《不动产权证书》却用模糊的概念,将所有‘房主’变成了‘房客’,这不符合依法行政。

其四,对于权利人来说,《不动产权证书》是不动产权利人的唯一法律凭证,如果围绕证书出现法律纠纷,那么对不动产权的判定将依照现有相关法律,参照相关政策法规。但是国土部对于“使用期限”的解释只能视为“填写指南”,并未在任何法律法规中进行明确规范。

其五,按照国土部的解释,《不动产权证书》内页中“使用期限”是对应“权利类型”的,如果“权利类型”是房屋所有权,则没有期限限制,“使用期限”一栏不填写,而林权、海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有使用期限的则对应填写年限。

其六,证书中笼统设定‘使用期限’选项这很容易引起歧义。国土部的解释并没有解决产生歧义的根源,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的地位摆在了房屋所有权之上,目的也是方便政府管理而非保护业主权利。这样的做法很有可能留下法律漏洞。

其七,《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条例》也并未对证书中所指的“使用期限”一项做出明确说明,这则意味着,一旦出现问题,在缺少法律解释的环境下,权利人只能遵循政府的“一家之言”。

其八,按照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权利结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分开的,而这种独特的权利结构在短期内又无法改变。这意味着,虽然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是永久的,但是“房随地走”,如果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到期,一旦土地将被政府收回,那么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还是无法落到实处。

其九,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应该自动续期,但是现有的《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续期期限、续期是否要补交土地使用费以及按怎样的标准支付等相关细节作出明确规定。

其十,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必须妥善解决,《物权法》起草的时候关于土地使用权续期这方面的争议比较大,而且住宅用地的土地权属分割一直存在困难,对于具体的续期方式并没有细化。

(本文整理于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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